114年度補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天賜
黃郭美香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