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佑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世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安醫療社團法人、愛安康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所為
訴之聲明有先位、備位之序,其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659,893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59,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