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黃麗蓉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50元(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金額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附表: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