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蕭涵文律師
王君任律師
被 告 煇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5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