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陳宇翔
被 告 陳忠慶
陳福建
陳新福
陳文忠
陳松
陳銘富
陳宗輝
陳宗明
陳金能
陳金豹
陳崑明
張文秀
陳泰銘
陳佳輝
陳啓明
陳順政
陳順隆
陳一皇
陳明章
易惠玲
陳湘云
陳詠心
陳進良
陳啓安
陳英男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陳怡君
被 告 陳昭源
陳曉彤
陳雪玉
陳慶煌
陳雪貞
陳益斌
陳朝清
陳正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2,421元【2,179.4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213元/平方公尺(該土地民國114年度公告現值)×33分之1(原告權利範圍)=54萬2,42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