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山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榮輝、楊秀英間請求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6,357元(10,795,688元+1,180,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