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鑫松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維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培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7,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