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起訴時本金及已到期利息
| | | 已到期利息(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9日)(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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