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558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10,540+530)平方公尺×320元+27,450元+30,708元=3,600,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