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蔡孟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施作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678元【計算式:本金3,710,649元+起訴前之利息430,0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140,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