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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奕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王久基間請求
遷讓房屋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起訴:
㈠內容文字端正、以正楷書寫且易於閱讀之
起訴狀
(須附
繕本
1份),如不便謄寫,可以電腦繕打之文狀代替。
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3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稅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