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杜劉素珠
被 告 李姿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
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第一
備位聲明:被告應向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保險契約辦理終止契約,並將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603萬4077元(以實際解約數額為準)給付原告、第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3萬4077元。
觀諸上開訴之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雖異,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603萬4077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3萬4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6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系爭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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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壽美滿人生10年期-計畫二/Z000000000 | | |
|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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