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彭聖倫律師
被 告 登峰綠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15,5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以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按證五所示修繕項目及修繕方法,修繕臺南市○里區○○000○0號太陽光電設備。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
惟證五所示修繕項目及修繕方法預估之修繕費用即為3,215,520元,故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21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