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范懷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2,其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元,面積為2,472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1紙在卷
可參,則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54,000元【計算式:2,472×1,500×1/2=1,85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