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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王天立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萬0,27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合併提起之訴訟標的,雖有確認債權不存在或抵押債權不存在及異議權二者,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為已足。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被告前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994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686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⒈確認被告依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所主張之違約金及遲延給付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之年息20%計算部分中,逾越法院酌減後認定為相當之數額部分之債權不存在;⒉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中,對原告所為超過前開法院認定原告實際應負擔債務範圍部分之強制執行命令。前開訴之聲明第1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即:⑴新臺幣(下同)6萬1,055元,及其中6萬0,035元自9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計算之利息;⑵53萬2,625元,及自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利息及違約金之數額全部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一日即114年11月25日止,共計198萬0,271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金額為28萬1,384元,及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121萬2,759元(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一日即114年11月25日止合計為172萬0,946元),與系爭執行事件已執行扣押之股票42萬7,188元、保單解約金53萬3,156元,合計96萬0,344元相較,以其低者即96萬0,344元計算。又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均在於排除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權利,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98萬0,271元定之。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198萬0,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1,055元)
1
利息
6萬35元
98年5月6日
114年11月25日
(16+204/365)
20%
19萬8,822.76元
小計
19萬8,822.76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3萬2,625元)
1
違約金
53萬2,625元
98年3月7日
114年11月25日
(16+264/365)
20%
178萬1,448.22元
小計
178萬1,44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