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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李碧雲  


上列原告對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麗雲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應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土地之價額,依114 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1316萬3024元(計算方式詳附表),其顯高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系爭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現值(104年)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11.92㎡
21,100元/㎡
全部
6,581,512元
(計算式:18,700元/㎡311.92㎡)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11.92㎡
21,100元/㎡
全部
6,581,512元
(計算式:18,700元/㎡311.92㎡)
合計
13,163,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