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許王綉媛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宮崎樂活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即面積1.37平方公尺)、占用1934地號土地面積約8.37平方公尺,
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依序為48,700元、60,422元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13元【計算式:(48,700元元/平方公尺 ×1.37平方公尺×1/4原告持分)+(60,422元/平方公尺×8.37平方公尺×1/4原告持分)=143113,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