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2萬6,5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