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平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647,685元【計算式:
系爭664地號土地面積698.27㎡×公告現值24,960元/㎡×原告權利範圍15分之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