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子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弘康即兆鴻綠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2,90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