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陳再得
本件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間移除電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設置Q0980EE0050號及Q0980EE070號電桿(下稱系爭電桿)移除」,
惟原告未於
起訴狀載明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價值,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㈠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㈡查報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㈢並
按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