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立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力尤斯・彌將律師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萬4,3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5萬1,49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51萬4,388元+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8日)之利息3萬7,1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