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穆玉堅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384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程序,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848,770(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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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 | |
| | 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1日止,按 上開利率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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