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98號
抗 告 人 林彩蕋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12日114年度補字第1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