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
起訴狀誤載為「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