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蕭子秦
陳敬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
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526,712元(計算式:本金250萬元+利息2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