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