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盈泰工程有限公司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86,002元,加計其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53,340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039,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