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詩芸律師
劉靜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參諸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7,397元【計算式:本金42,000,000元+利息247,397元(自114年2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