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再審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景欣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9,270元(
訴訟標的價額
參照原審卷第31頁民事裁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