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70,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3,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