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王融飛
被 告 李稟毅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