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亨信紙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59,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