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杜明星
被 告 李智雄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343元【計算式:1,664,688元(返還土地部分)+134,655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至於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20,2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