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林秋蘭
陳柏瑞
陳柏達
陳美靜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黃博雄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