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臆錚
柯承翰
上 一 人
原 告 柯瓔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75,256元【計算式:5,000,000元+10,270,256元+3,015,000元+6,000,000元+11,000,000元+2,000,000元+2,440,000元+350,000元=40,07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04元(本院
按:於民國114年1月8日繫屬本院,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