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李鳳興
被 告 姚國輝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
駁回其聲請,並於114年5月12日確定,原告自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