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陳宛琳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5298號
債權憑證
所載債權
請求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執
上開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並訴請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339號返還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054,2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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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90年6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8.53%計算 | |
| | 自民國90年6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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