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詹右辰律師
被 告 張朝凱
陳敬宜
邱雅清
黃廷奕
林佳蓁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移轉登記
不動產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兩造間約定之交易價值(參附表)核定,故為新臺幣(下同)28,6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2,97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起訴。
二、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所引用之不動產清單註明為「附表二」,
惟檢附之附表「2」為催告紀錄,因
本件為線上起訴,為恐書狀、證據於上傳或本院印出時有所脫漏,請原告自行查明是否有誤,並
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