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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王麗玲


被      告  王麗珠
            王麗美

            王繼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6,20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1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2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198㎡
640元/㎡
192分之5
11,198㎡×640元/㎡×5/192=186,63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776㎡
2,900元/㎡
16分之1
776㎡×2,900元/㎡×1/16=140,6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892㎡
2,900元/㎡
16分之3

892㎡×元/2,900㎡×3/16=485,025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343㎡
770元/㎡
16分之3
1,343㎡×770元/㎡×3/16=193,896元




合計
1,006,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