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雅歌樂器巴哈馬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雅歌樂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南輝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7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賣出人民幣1元現金匯率換算為新臺幣4.316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3,02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