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吳佳君即海駿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
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 萬71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