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俞助明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核定之,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