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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邱鳳嬌
訴訟
代理人
洪晨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