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徐淑靜即徐儷陵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
本件原告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
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372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46萬3,9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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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2日(此有原告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43計算之利息。 | |
| | 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逾期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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