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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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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徐淑靜即徐儷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372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46萬3,9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79萬6,324元。
79萬6,324元
2
利 息
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43計算之利息。
55萬8,171元

3
違約金
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萬9,486元

合計
146萬3,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