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方俊寧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98元(
按:
系爭0000000000號保單計算至民國113年9月11日之解約金),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