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楊介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於
起訴狀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記載「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並記載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詐其總投資金00000000元,請求該公司返還投資資金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4,4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