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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上列原告對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 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 萬904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李金葉及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8年9月6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 億5620萬7018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經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68121 號執行不動產拍賣鑑價計算為1 億6084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199至206頁,計算方式詳附表),低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 億608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 萬9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系爭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鑑估價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960㎡
6,050元/㎡
全部
17,908,000元
(計算式:6,050元/㎡2,960㎡)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453㎡
6,050元/㎡
全部
32,991,000元
(計算式:6,050元/㎡5,453㎡)
 3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702㎡
6,050元/㎡
全部
10,297,000元
(計算式:6,050元/㎡1,702㎡)
 4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6,624㎡
6,050元/㎡
全部
40,075,000元
(計算式:6,050元/㎡6,624㎡)
 5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9,263㎡
6,050元/㎡
全部
56,041,000元
(計算式:6,050元/㎡9,263㎡)
 6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338㎡
6,050元/㎡
1/4
3,536,000元
(計算式:6,050元/㎡2,338㎡1/4)
合計
160,8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