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 人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137 萬9045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王李金葉及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於民國88年9月6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 億5620萬7018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 塗銷抵押權,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經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68121 號執行 不動產拍賣鑑價計算為1 億6084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199至206頁,計算方式詳附表),低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 億608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 萬9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 | | | | | | | | | | | | | | | | 17,908,000元 (計算式:6,050元/㎡2,960㎡) | | | | | | 32,991,000元 (計算式:6,050元/㎡5,453㎡) | | | | | | 10,297,000元 (計算式:6,050元/㎡1,702㎡) | | | | | | 40,075,000元 (計算式:6,050元/㎡6,624㎡) | | | | | | 56,041,000元 (計算式:6,050元/㎡9,263㎡) | | | | | | 3,536,000元 (計算式:6,050元/㎡2,338㎡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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