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楊宗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三連、王子菱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原告起訴其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王三連、王子菱應將附件一
所載之土地及建物,關於移轉權利範圍之
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為原告楊宗霖所有。」。
惟原告
起訴狀內未據提出起訴聲明
所稱「附件一」,亦未載明應移轉土地、房屋之具體地號及建號,且未陳報應受判決之土地、房屋現值,本院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之土地、房屋之具體地號、建號,並應提出本件應受判決之土地、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客觀參考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最新土地、房屋登記謄本、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以該交易價額(包含土地及房屋)依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