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
被告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11,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5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上開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
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